【专家有话说】新电改带给热电企业那些期待?
发布时间: 2015/4/2 9:49:00 被阅览数: 4049 次 来源:神木职业技术学院
从2002年5号文到2015年9号文,经过13年的酝酿,新电改终于出台了。尽管有人认为此次电改“步子迈得太小”。但不可否认,新电改将会带给电力行业不小的变化。作为电力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热电行业将在新电改中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本期推出《新电改带给热电哪些期待》一文,以飨读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引起广泛热议,也出现各类解读。热电行业作为我国能源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截止2013年底,我国热电联产年供热量324128万吉焦;6MW及以上热电联产装机已达25182万千瓦,占同容量火电装机容量的29.12%,占全国发电机组总容量的20.3%,位居世界第一。在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热电行业将面临怎样的机遇,或者说电改对热电行业会产生哪些影响?现就《意见》实施后,对上述问题简略探讨如下。
热电企业发电直供将成为现实
当前我国很多热电联产机组建在热负荷的中心,许多工业园区内均建设了热电机组,这些机组与热用户仅有一墙之隔,且热电厂的上网电量可以就近消化。因此,应加快推进大用户直供电,不仅可以减少电网输、变电工程费用,而且可降低电网线损率,既省钱又安全,还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意见》提出:“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交易。有序探索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认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按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格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直接洽谈合同,实现多方直接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可以想见,热电企业相比发电企业而言更具发电直供的优势。
热电企业特别是以供热为主的热电企业虽然节能环保,但在财务成本,环保成本,煤炭成本,设备利用率和电价补贴等方面与大型凝汽火电厂尚存在一些差距。
《意见》提出:“分歩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合理确定生物质能发电补贴标准。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
这意味着热电企业要在售电市场上竞争,除坚持“以热定电”原则,努力提高热电比以提高效率外,更要加快技术革新和进步,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巿场竞争力。
热电联产机组是目前我国城市主要的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承担着广泛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节约能源和改善环境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使节约用地效益提高,对不同煤种适应性强。另外,热电冷联供系统可独立于电网运行,也可与电网构成电力供应联合体,大大増强用户电力供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对热电联产节能原理不了解,加之对此前一些文件精神理解偏差,往往将机组发电容量大小作为界定热电联产机组与“小火电”的标准,进而受到了“关停”等多种不公正待遇。
《意见》指出:“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标准。参与直接交易企业的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制度,支持节能环保高效特别是超低排放机组通过直接交易和科学调度多发电。”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突出体现热电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优势,而且对科学界定热电机组各类技术指标和标准起到实际指导作用。
自备热电企业将进一步规范
热电企业因供热用户不同,分为公用热电厂和自备热电厂,自备热电厂绝大多数为工业热负荷自用汽单位。自备热电项目在形式上有些是独立法人,有些是集团内部的供热或供能中心;同时,用能单位涉及领域较多,分布于机械、造纸、橡胶、化工等多个行业,在这些行业单位投资项目时,供热或供能中心作为辅助支持系统全部或部分取得了批复/核准手续;加之长期以来热电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不明确,管理职能分散,产业监管弱化等多种原因,导致自备热电企业在手续、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
《意见》指出:“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完善和规范余热、余压、余气、瓦斯抽排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相关支持政策。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允许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随着《意见》的实施及相关配套细则的陆续出台,期望自备热电企业上述问题逐步改善。
热电联产规划应起更好指导作用
国家要求纳入区域装机容量的抽凝燃煤热电联产工程要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有些省级环保厅也要求将热电联产规划作为背压热电机组《环评批复》的前置条件。由于《热电联产规划范本》迟迟未下发,各编制单位均根据自己的意愿编制,其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未从当地的能源需求与来源出发,仅考虑缺电因素;为上项目而搞规划;未按要求做热电联产与热电分产的方案比较;只考虑上热电项目,对垃圾发电、生物质能源,热泵、沼气、太阳能等未论述;经济效益计算太理想,热电厂投产后达不到理想值;供热机组的选择未做方案比较很多热电联产规划未突出节能环保的主题,未强调热电联产的建设应以供热为主增加电力供应只是付产品,等等。
《意见》指出:“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规划职责,优化电源与电网布局,加强电力规划与能源等规划之间、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
这些规定,对与热电联产规划的衔接提出了要求,有助于弥补热电联产规划编制中不足,以起到更好指导作用。
期待对热电项目审批简化
2014年,国家发改委将背压机组核准权重新下放到省级发改委,审批环节有所减少。但背压机组很难调峰,便于调峰的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实际调峰的抽凝机组一般容量较小,基本不在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获批可能性极小。无调峰机组,背压与抽凝机组配置失调,不能合理确定热电机组选型和规模,困扰业主投资,进而影响热电行业的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政放权,取消、下发电力项目审批权限。”
期待《意见》的实施把转变政府职能、减政放权落到实处,改善热电行业在项目审批中的困境。
明确热电联产法律地位值得期待
作为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比热电分产具有更好节能环保效益的热电联产,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只字未提。在当前国家大力倡导节能减排,鼓励发展热电联产的形势下,更显缺憾。
《意见》提出:“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进程,抓紧完成电力法的修订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
建议在修订的《电力法》中增加有关热电联产及分布式能源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内容的章节,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通过修订完善电力法律法规,避免热电联产和以凝汽发电为主的“小火电”概念混淆,使“上大压小”政策与热电联产优化行业结构不再混淆,使热电行业发展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行业协会将发挥更大作用
《意见》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在我国热电领域,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成立二十多年来,为国家热电能源政策进言献策,并为促进热电行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2014年成立的中国节能协会热电产业联盟也加入到热电事业发展中来,特别在热电节能服务方面有许多好的做法,并分别在山东和辽宁成立了地方理事会;地方热电协会中,浙江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走在了前面;热电第一大省山东也于2014年成立了山东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在“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的职能指导下,通过《中国热电行业网》等多种途径服务于热电事业。相信随着热电行业的不断发展,协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意见》的发布,对作为电力工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热电行业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又是一次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只要我们认清形势,找出不足,顺应潮流,奋发进取,积极作为,一定能够使我国从热电大国迈向热电强国!(来源:中国能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