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实施20年以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西藏来讲,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高质量发展,熟悉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基本精神,是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前提。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背景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语言文字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指示。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以规范化、标准化为主要标志的新时期,在推广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以及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创造了一些新的经验,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纠正社会用语用字混乱现象、推进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相适应和滞后现象。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为数众多,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语言文字立法已十分迫切。1996年10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同意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列入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1997年1月,关于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包括总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对象、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
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思想;
明确了立法的目的;
明确了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明确了主要调整对象;
明确了主要语言文字政策;
明确了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和监督。
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特色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经过有关部门的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和起草人员的不懈努力,形成了不同于其他类似法律的鲜明特色。
旨在引导为主;
贯穿实事求是;
注重刚柔相济;
力求简明扼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