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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18-07-07 15:40  访问次数:

神木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快我院专业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进程,使各专业教学更能突显高等职业教育特点,更能适应行业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宽产、学结合的育人新途径,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学院决定按专业或专业大类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章 机构组成 任职条件 筛选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指学院聘任,系部管理,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的学术机构。一般由5-9名本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骨干专业技术人员、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本院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一3名,秘书1名,委员3一6名。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成果或较大影响的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行业、企业、政府、高校等有关部门的社会人士。秘书原则上由本院该专业负责人担任。院外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一。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管理和教学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院长颁发聘书,学院行文确认。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性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意见、建议并提交专业论证报告。

第六条 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标准和实践课教学标准、技能训练标准、知识与技能的考核标准与方法、调整课程结构等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组织指导教材建设规划、编审工作。

第七条 指导专业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

第八条 指导、协助院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院外实习场所。协助学院落实“双师型”教师的实践锻炼场所。

第九条 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学术讲座,指导、合作开展职业培训,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对本专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应有相应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分工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各专业教研室负责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委员分工联系所在区域的有关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被聘为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人员,根据其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实绩,学院每学期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