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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神木市征兵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07 09:51 访问次数:
一、方法程序

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参加报名预征,按照网上报名、初审初检、体检政考、走访调查、役前教育训练、预定新兵、张榜公示、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

二、条件标准

(一)报名时间

男兵:

上半年2020年12月10日—2021年2月20日

下半年2021年4月1日—2021年8月15日

女兵:

上半年2020年12月10日—2021年2月15日18时

下半年2021年6月26日—2021年8月15日18时

(二)征集对象

男兵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女兵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三)年龄条件

男兵: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1999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出生);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8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女兵: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

(四)身体条件

 1.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2.体重:男性:17.5≤BMI<30,17.5≤男性条件兵BMI<27;女性:17≤BMI<24。(BMI=体重(kg)/身高(m)的平方)

 3.视力:任何一眼裸视视力不得低于4.5。经激光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4.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其他部位超过10cm,不合格。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其他身体标准条件,应征青年可以登录全国征兵网首页查阅《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摘要》了解详细内容,政治条件按照《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神木市有关政策

1.神木籍且为神木生源并于2021年在神木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除享受上级有关优待政策外,退役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市人社局、教体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将符合条件人员交由市城投公司接纳。再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商人社局,根据用人事业单位、工作岗位需求以及人员专业特长等,提出人员委派到事业单位工作意见,意见经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市城投公司报请市人社局备案。委派人员享受与派入单位事业人员同等工资待遇,所需资金由市财收预算至派入事业单位,由该事业单位按月发放到人。人员委派期间参与派入单位考核。

2.神木籍2021年在神木应征入伍的大学专科学历人员,除享受上级有关优待政策外,退役后到我市公益性协管员岗位工作。应征入伍大学专科学历人员服役期间享受部队服役相关待遇:退役后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享受我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相关待遇。

2021年应征入伍的其他人员,退役后若参加全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招聘考试且符合相关招考条件的,给予加20分奖励;到全市劳务性岗位工作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3.神木2021年入伍的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人员,除了享要上级有关优待政策外,义务兵役期间每人每年增加2万元优待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至各镇街及时发放。

4.入伍到西藏、新疆等边远和高原地区服役的人员,在享受上述优待政策的基础上,义务兵役期间每人每年增加1万元优待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至各镇街及时发放。

四、优待政策

(一)成才进步

1.义务兵服现役满一年以上,士官服现役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均截止当年6月30日),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含中专)及非统招、非全日制以及函授、自考的大专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士兵考生年龄应当在22周岁以下,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放宽一岁;从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征集入伍的士兵,报考年龄在23周岁以下;大专毕业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4周岁(均截止当年1月1日)。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2.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以国家或军队承认的学历为准,毕业证书应有学历管理部门印章),在推荐单位担任班长1年以上(截止保送入学当年1月1日),技术尖子须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跨军级以上单位调动的应手续完备并在推荐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获得2次三等功或1次二等功以上奖励,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的优秀士兵,可参加保送入学。年龄25周岁以下(截止保送入学当年1月1日),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可放宽到26周岁。保送入学后到军队有关院校参加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参加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参加2年本科层次培训,培训结束回到部队任军队干部。

3.本科以上学历,截止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的优秀士兵,可列为提干对象。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4.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优先选取士官。①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大学本科毕业生可直接转改为中士第二年,专科毕业生可直接转改为中士第一年。②对担任专业技术复杂岗位、胜任本职的,原则上保留至上士服役期满后退役(12年);③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考入士官学校后,可参加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班,发给职业技术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后原则上服役至四级军士长。

(二)家庭优待金

 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生3000元/月,大专、高职生2500元/月,高中生2000元/月,初中生1500元/月。“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0000元,所需资金(含高原条件兵奖励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全额下达,优待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在每年“八一”前,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予以兑现。

(三)教育培训

1.大学新生和在校生入伍时,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在完成本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将服兵役情况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科其他专业学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2.大学毕业生入伍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3.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男青年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按规定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4.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安排8000人以内专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单列下达。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1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按照不超过当地物价主管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负担。

6.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

7.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8.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鼓励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申请就读普通本科高校。

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注册入学,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报考成人高校的按教育部年度成人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就业创业

1.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

2.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可享受加分优惠:①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②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③每超期服役一年加1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入伍时,可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的各项待遇。

4.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提供服务,并按照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费用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5.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签订孵化协议的,可接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孵化,享受低租金或免租金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服务。

6.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7.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者(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且有一定偿还能力,可以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退役军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无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就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11.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

(五)其他优待

1.大学生(含在校生、高校新生)参军入伍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

2.我省部分市(县)出台了区域性大学生士兵退役安置办法,详细情况可咨询入伍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3.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发及民航班机;义务兵从部队发出和平信免费。


五、政策咨询

最终政策标准以省、市、县相关文件为准。适龄青年及家长如有疑问,可以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查询,也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咨询。

榆林市征兵办:

0912-3489022,3489023

神木市征兵办:

0912-3489220,3489226

举报电话:

0912-348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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