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是在神木县职业教育中心基础上建成的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神木校区分立而成,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神木县人民政府、榆林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省属市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错位发展”的办学理念,秉承“励志躬行、崇德尚能”的校训,立足神木、面向陕北、辐射周边,依托国家能源化工基地,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面向一、二、三产业的人才需求,为社会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形成 “团结务实、勤勉创新”的校风,“德能双修、知行合一”的学风和“追赶超越、争创一流”的学院精神。
为实现“域内一流、省内领先”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教育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神木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神木职院”。英文名称:ShenM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院举办者为神木县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三条 学院地址:神木县滨河新区学苑路1号,官方网址为: 。
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神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积极开展双主体的校企合作,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加强专业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报县政府核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实施岗位聘任管理;
(六)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法开展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七)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八)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九)依法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组织制定、修订学院章程;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经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神木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十五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提请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四)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五)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组织拟订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七)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九)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拟订学院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事务的研究决策和实施监督机构。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与结题、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二)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著作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三)审议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及其规划;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院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四)审议学院重大科技学术活动和院校间学术交流等工作事宜;
(五)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
(六)受理学术争议;
(七)受院长委托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四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训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审议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三)审定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办法、各类教学成果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重点建设专业、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名师等奖项;
(四)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院领导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五)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六)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七)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学院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节 学院机构
第二十五条 制定学院机构和编制设置条例。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和非编机构,协调和处理特定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各类管理、研究、培训、鉴定、考证等附设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节 群众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校友联谊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参与、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校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咨询。
第三十二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学生学员、教职工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管理、审查学院管理制度。
第四章 系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系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六条 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整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系部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开展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系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资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系部教职工的工作量核算和奖励津贴的分配;
(八)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七条 按照二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管理运行机制,切实行使教学、科研、管理一体化职能。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可根据市场和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调整确定全日制人才培养规模。
第三十九条 学院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企业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第四十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各项工作必须服从于育人工作,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四十一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强化质量意识,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适时跟踪与监控,通过大数据分析,全面了解教育教学实情,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
(一)学院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二)学院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
(三)学院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创新,并积极地付诸实践。
第四十七条 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经济新常态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第四十八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四十九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创新发明、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传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大力培育彰显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特质的校园文化。
第五十四条 学院立足实际,依托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各类校园文化和社团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按照程序向学院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救助制度。
利用资助新政策、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二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对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制度。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模、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制,教职工根据岗位聘任,获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金,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八条 学院编制外用工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学院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院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
(一)国家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学院事业收入;
(四)学院经营收入;
(五)学院所属单位创收收入;
(六)社会捐资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如各种财产、债权等;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分类登记,产权明晰。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和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学院民主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
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学院成立章程监督委员会,维护章程的权威,监督和保障章程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章程的制订与修订,须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一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章程修订由院长提出,修订程序同制订程序。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