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建立各类档案的移交清单、案卷目录、档案利用登记簿等账册,定期进行清点核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接收档案必须履行移交手续,由立卷部门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等,交接双方必须签名。接收档案后及时做好档案的分类、编目、录入等工作。
三、各类档案入库时,应检查账、物是否相符。
四、档案查阅完毕,必须及时入库,上架时要仔细核对档案柜标识与档号是否一致,避免排列错误。
五、到期档案的销毁,按鉴定销毁制度办理,任何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自行销毁档案。
六、如遇到档案遗失或损坏,直接责任人或保管人须及时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按《档案法》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未经批准,保管人员不得将有关案卷、目录擅自注销。
七、档案人员在调离或退休时,应办理完档案交接手续后再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