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学院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及《神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名称为“神木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的智囊组织,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办好神木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理事会职责
1.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的报告。
2.团结杰出校友与相关企业,对学校的发展与建设提供指导、支持与帮助,为神木职业技术学院争取更多办学资源创造条件。
3.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项目、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有参议权。
4.对学校办学行为和学校管理团队执行能力有监督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的组成。理事分布要有广泛性,理事与学校发展要有利益相关性,对参与学校管理要有积极性,学校将根据发展情况适时地对理事会的成立进行调整,并及时开展相关活动。理事由学校举办者、学校代表、企业代表、杰出校友代表、政府机关代表和学校特邀的其他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理事人数为21人。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理事若干。理事长由理事会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理事会人员基本任职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热心教育事业,了解社情民意,对学校的发展有较强的责任感;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按要求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发展目标、重大改革项目、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出谋划策,依法监督。
第七条 理事会人员的产生。理事会人员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推荐。理事因故缺位,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推荐增补。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党政办。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召开的时间一般在学期初或学期末,由理事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理事长授权执行理事主持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秘书处在理事会理事长和理事领导下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理事)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或理事会成员提出,理事会秘书处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第十二条 凡提交理事会讨论的议题,学校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