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及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教职工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教职工权利校内救济制度,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教职工,是指学校在职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教辅工作的教职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以下统称:申诉人)对学校及有关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统称:被申诉人)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或认为有关行政管理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申诉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正当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
第六条 学校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申诉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办公室),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学校领导(分管工会工作)与工会委员会、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共9人组成,考虑专业性、回避制度等因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教职工代表参与,保证委员会成员总数为单数。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人资格和申诉条件;
(二)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三)向被申诉人、有关部门查阅文件、资料以及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
(五)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作出处理决定;
(六)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三章 申诉范围与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依照本制度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被申诉人的有关管理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申诉人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职称评审、行政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申诉人的同一申诉事项不得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重复提出。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教职工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若教职工申诉涉及到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则可纳入申诉范围);
(二)申诉人向学校上级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当地其他部门提出诉讼并已经受理的。
第十三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接到被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申诉范围,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办公室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或集体申诉的可以由全体申诉人推选1名代表代为申诉,均应出具申诉人签名的委托书;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
(三)申诉的具体事项、事实、理由及请求,并附有关证据等材料;
(四)被申诉人对申诉人作出有关行政处理的决定书(复印件);
(五)申诉人落款签名及提交申诉的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情况,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对申诉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书面告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同时告知申诉人逾期未补齐将视为放弃申诉;
(三)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即停止受理工作,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当启动申诉处理程序。由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被申诉人送达申诉答辩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和相关材料副本一并送达。
被申诉人有职责在收到申诉处理办公室送达申诉人的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提交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对申诉理由与申诉要求内容的答辩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和申诉人申诉的具体事项有关联的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诉人的诉求有答疑、释义、明辨的职责,必要时要依据上级或学校有关制度就具体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以便申诉处理委员会能准确、公正、公平做出判断。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办公室调查结束后,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申诉的由来;
(二)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三)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四)作出申诉处理的意见及事实依据;
(五)申诉调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申诉事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调查报告、申诉人的申诉意见与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审议:
(一)申诉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适当;
(四)原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运用听证程序。涉及隐私的申诉事项,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是被申诉人,或者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
第五章 申诉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在自受理申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应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申诉事项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并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成被申诉人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作出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
(五)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办公室及时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或者通过申诉书所注明的联系方式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告知申诉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告知)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宣布。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向学校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原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因教职工提出申诉或提起上诉,而加重对教职工的处罚。
第三十条 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将有关申诉处理文件、资料,及时、完整地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室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学校教职工代表会议和党委会议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7日颁布的《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神职院发〔2018〕66号),《神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神职院发〔2018〕65号),自行废止。
附件:
1.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申请表
2.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申请受理告知单
3.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被申诉人答辩通知书
4.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