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神木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三年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校内外活动及其它社会实践;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贫困生库中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学生所在专业同年级。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考评需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包含选修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申请资格:
1.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2.有赌博、斗殴、参与不法组织等行为者;
3.思想道德表现差、不服从管理者;
4.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者;
5.生活铺张浪费,作风越轨者;
6.肆意破坏公物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以每年省教育厅下达为准,学校按学生数比例下达到各系部。
第七条 申请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所在班级推荐;
2.学生所在系部组织初评,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系内公示;
3.学生处汇总各系数据后上报学校评审小组;
4.经评审小组联评审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事务中心。
第八条 过程监督:
1.各系部务必严格把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选;
2.学生在申请评发期间如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严重违背申请评发条件的,学校将立即终止其申请资格;
3.凡在申请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要建立受奖学生档案,并保存五年备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