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主页 学院机构 学院专业

奖助政策与处罚办法




神木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日期:2023-06-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神木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校专科学制在校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比对下发的数据,以及学校学生工作处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分配资助名额以及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各项政策受助学生均应为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习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时,学生要配合学院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

学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1.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工科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2.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4.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在系部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结果认定。系部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学校学生工作处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系部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做出调整。

5.建档备案。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 各系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 各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习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辅导员,系部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十 学生、老师、班级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主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真实有效。学校学生工作处和系部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学生资助政策。

第六章

   第十八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神木职业技术学院主站   学院机构   学院专业

地址:神木市滨河新区学苑路1号 招生就业咨询:0912-8513000 8513088 8512012

传真:0912-8513000 ICP备案:陕ICP备17002891 版权所有:神木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