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全面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教育教学与行业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院校校企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1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坚持以服务地域经济建设为宗旨,加强校企合作,加快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扩展与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
第二条 目标任务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等单位在人才培养、职工培训、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模式改革、职业培训等方面实现深度合作。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及时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原则
坚持“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学校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行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技术及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校企双方在合作中逐步丰富合作内容,完善合作方式,努力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人员、企业和行业代表担任。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由系部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教学科、学工科、综合科和教研室负责人以及企业和行业代表共同开展校企合作工作。
第三章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一)合作企业条件
1.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有着良好业绩和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的社会诚信度。
2.选择企业的具体要求。一般应符合以下3点要求:
(1)有校企合作和共同培养学生的积极性,能完成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教学和专业技能的教学或培训任务。
(2)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学及实训场所,工作环境安全规范,有较好的学生的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
(3)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进行相关课程的教学和实训的指导,并能与学校共同开发相关教学项目或科技项目。
(二)合作项目条件
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与专业建设相匹配,与产业需求相吻合,能共同搭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生产、技术服务的平台;能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升,带动学生实习实训、招生和就业的良性循环。
(三)合作内容与方式
根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相关意见,学校和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1.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2.合作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3.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元育人。
4.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产业学院,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5.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6.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7.校企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开展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四)合作项目审批
1.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
(1)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总体工作并负责协助完成各个环节的工作,重点审查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合作企业资质,初步制定合作协议。
(2)教务处和实训继教处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审议企业及其装备、技术先进性,评价学校教师的参与度和对实践教学、课程设置、课程改革的促进作用及学生教学参与度,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3)科技处负责审查学校教师科研工作参与程度。
(4)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查合作方案中学生参加环节的安全性、合法性。
(5)后勤处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占用学校场地及设施资源的合理性,积极调配相关资源支持项目开展。
(6)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合作协议的审核。
(7)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审查和落实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经费收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审批程序
(1)校企合作项目由校内合作单位或承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负责送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审查(重大项目须组织专家论证),报送学校审批。
(2)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一般性合作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重大项目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3)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承担合作项目的单位负责起草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并负责与合作方协调协议(合同)文本内容。合作协议(合同)由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定,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签字、合作方有效签字后方为有效协议(合同)。
(4)校企合作协议统一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签署,生效之后需将协议原件各一份在学校档案室和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四章 校企合作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七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专项经费,支持校企合作工作,对发展前景良好、运作良好的项目,学校将在资金、政策和设备上给予重点保障和倾斜,校企合作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学校设立的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校企合作项目的收入;校企合作中企业的专项资助。
(二)经费支出
校企合作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制度。
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业务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学校负责联系和商谈的校企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学校领导出席的签订协议、挂牌及专项工作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和委员会活动所发生的业务费用。
4.需要由学校支付的其他或临时性校企合作工作费用。
5.对校企合作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的奖励。
6.各系部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校企合作费用,原则上在各系部经费中列支。
(三)经费审批
1.合作项目预算审批。校企合作经费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由各系部和相关部门根据校企合作项目实际需要,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并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依照学校经费预算审批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经费使用应保证校企合作项目高质量的完成。
2.经费支出管理。校企合作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以确保经费用于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中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资产管理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部门应明确协议(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设备清单。
由合作企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符合条件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合作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和取得的专利等均属合作各方所共有;所取得的各项科研成果均应向学校科技处进行书面报告,并按照科技处的科技成果管理的要求实施管理;学校享有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第五章 校企合作工作流程管理
第九条 开展校企合作一般项目的工作流程
1.合作项目调研。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有效运行,所有校企合作项目都必须积极开展前期调研工作。
2.合作项目论证和方案制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各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形成项目合作方案。
3.合作项目协议签署。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在学校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署。对于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签订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按规定进行立项和资金预算等申报。
4.合作项目协议备案。对于已签署的校企合作协议及合作方案在一周内向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学校档案室存档。
5.合作项目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项目承担部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各个项目的具体要求,全力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
6.合作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履约情况,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困难,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和推进工作。
7.校企合作项目期满前,项目承担部门及时对合作情况做出总结。双方需要续约,要提出书面申请和初步合作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8.合作项目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等),由校企合作项目的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 校企合作重大项目的工作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大于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的项目,或其他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的重大项目。
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1.立项。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承办部门需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告,并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审查。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室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3.批准。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通过审定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填写《校企合作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将领导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和合作项目的申请报告等材料交委员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完成结果评价制度
校企合作协议期满,由校企合作的项目承担部门申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项目完成评价工作,出具校企合作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报告,全面审查协议履行情况。
第六章 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目标
为推进学校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工作,准确考核各部门的工作业绩,正确引导和促进各部门将校企合作工作融入到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条 考核标准
1.考核采用量化计分办法,根据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的不同,分解各项指标的分值,通过考核计算得分。
2.考核内容分为校企合作组织领导工作、校企合作单位、校企合作成效三部分,基础总分为100分,奖励分数20分。根据实际完成工作情况取得相应分数。
3.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五条 考核办法
学校将各系部的校企合作工作列入考核目标,每年进行考核。
1.考核时间。每学年进行总体考核、按总成绩评比并排名,结果在全校公布。每学期进行数据统计,完成阶段考核。
2.考核程序。考核分为各系部自评和学校汇总考评两部分。各系部按考核指标和考核点收集、整理原始材料,结合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完成书面总结与汇报材料,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评会,经过听取总结汇报、查阅原始材料和自评得分、确定各系部的考核得分。
第十六条 奖惩措施
学校鼓励广教职工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活动,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人员在评优评先上给予倾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先进集体。考核结果前两名的系部为年度校企合作先进集体。
2.先进个人。学校表彰奖励校企合作工作年度先进个人,总数控制在8人以内,先进集体推荐先进个人2人,其他系部推荐各先进个人1人,集体排名最后的不推荐。各职能部门也可推荐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参与先进个人的评选,最终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联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3.先进集体和个人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按照学校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出现严重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系部和职能部门的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负责单位必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交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未及时报告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在合作项目实施期间,责任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由于教育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部门、各系部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登记表
2.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年度评价表
神木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1: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登记表
协议/合同编号:
合作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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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合作单位情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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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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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合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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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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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年 月 至 年 月 |
投入情况 |
固定资产净值 | 投入资金 | 人员工资 | 场地面积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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