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实训-继教处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和采购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组织设备购置项目的申报和论证,编制年度或学期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系(部)定期进行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3.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建立所管辖仪器设备的明细档案等。
第四条 各系(部)是学院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对其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实施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系(部)负责人是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负有管理责任。
二级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1.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的使用、管理和维修维护;
2.根据需要按学期或年度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派人参与设备购置项目的院级可行性论证及评标、购置和验收;
3.根据设备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根据学院的发展和专业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要保证重点,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第六条 购置仪器设备,应在学院统筹规划和资金预算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学期购置计划。
第七条 购置仪器设备,由实训-继教处负责组织,按规定的购置办法进行购置。未经批准,各系(部)不得自行购置和先购后报。
第八条 新增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认真的验收,办理建档等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负责人和有关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和性能的把关,实训-继教处负责对检验的仪器设备外观、数量、质量、附件、技术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九条 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情况。
第十条 处置仪器设备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仪器设备处置申请书;
2.实训-继教处联合后勤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方案;
3.价值较大(二十万元以上)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根据批复处置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