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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技术学校神木校区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1-19 13:49 访问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校勤工助学健康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印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处组织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的开展,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二)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服务;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六)设立和审批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对上岗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资的评定工作;

(八)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任务,并做好相关档案管理。

第三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三)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五)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六)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上岗、竞聘上岗等形式,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根据具体岗位性质,确定上岗人选。

第九条 符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核实,系部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贫困情况及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确定推荐上岗学生名单;

第十条 辅导员所推荐上岗学生填写《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神木校区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上报学生处资助科,经学生处资助科审核,学生处研究决定后,到对应岗位上班。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等部门应尽量多提供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二条 岗位的设置申请,由需要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向资助科提交岗位申请,学生处审核,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设立岗位。

第十三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校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生处和用人部门的双重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定的行为,用人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学生处申请辞退。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上岗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一周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六条 新学期岗位续职申请由工作表现优秀学生经用人部门向学生处提交续职申请,通过审批后可继续在该部门任职。

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应确保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其本人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考核发放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为15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 用人部门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报送学生处。学生处随机检查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及用人部门的考核和管理程序。

二十 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酬金按用人部门的考核等级计发。考核等级分好、中、差三级。考核为优秀者,发放全额酬金;考核为中者,按应得酬金的80%发放;考核为差者,按应得酬金的50%发放,并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学生处组织开展诚信征文活动 下一条:关于上报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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