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产教融合,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关于《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26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一)在陕西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陕西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有关部署实施)。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能源化工、汽车制造、物流会展、现代金融等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民政、托幼、健康、旅游、中医诊疗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全省“三个经济”发展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试点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陕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2);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陕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PDF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发送到fgw4226@163.com。
四、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六、支持措施
入库企业,属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优先享受支持政策。(详见附件1)
七、失信惩戒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四)请社会各界对我省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 张小飞 电话:029-63913498
省教育厅 贺林飞 电话:029-8866880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刘琨 电话:029-63915088
附件:
1.
陕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
2.
陕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陕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
1.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支持范围。
2.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
3.支持试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快产教融合建设进度。鼓励省内涉及教育产业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探索产教融合有效模式,积极争取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4.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挂牌后定向增发的,融资规模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融资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7.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8.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9.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工作(流动)站和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经批准建设后,由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支持校企博士后科研项目联合对接。
10.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优先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级试点工作。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培训补贴。
11.各地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陕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使用、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扶持。
12.以我省中小企业为主体,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省、市、县财政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13.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4.积极支持产教融合发展用地,在建设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等工作环节,简化报批材料和审批程序,加快内部会审,提高工作效率。对产教融合投资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文化产业项目,在用地保障方面落实有关支持政策。产教融合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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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管理□ 其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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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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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期:已连续合作( )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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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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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实训基地□ 学科专业□ 教学课程□ 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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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期:已连续合作( )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有效期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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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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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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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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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试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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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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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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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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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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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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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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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项目类型:可多选;□中打√;其他类型()中用简要文字表述。
2.项目内容:可多选;其他内容()中用简要文字表述。
3.校企合作学校不足2个的,第二个合作学校内容不填;超过2个的,请按格式自行插入表格填写“合作学校名称、合作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内容、合作期”。
4.具备条件:可多选;□中打√;对选定具备的条件,企业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PDF)。
5.企业自查情况简述:请围绕本企业是否符合通告中提出的“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等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简要情况填入表中,字数不超过300字(小四号宋体)。